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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3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9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陈存叨申请执行韩海卫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0803执72号韩海卫:你(单位)与陈存叨民���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4)站民二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存叨于2016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向陈存叨支付借款175000元及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820元,申请执行费2552元。户名: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账号:1709024029200006933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焦作分行中站支行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二月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