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9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金满华与金关富、袁梅霞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满华,金关富,袁梅霞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1034号原告:金满华。被告:金关富。被告:袁梅霞。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满华与被告金关富、袁梅霞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满华于2016年2月1日收到受理通知书后,至今未预缴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免、减缴申请,现已逾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尹艳姣二〇一六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洪 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