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6执1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高某离婚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6执164-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昌邑市利得尔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高某,昌邑市石化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昌邑市人民法院2007年10月23日作出的(2007)昌民一初字第24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交付现金11000元,余款27500元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昌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昌民一初字第246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部分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元涛审判员 胡兴国审判员 王增敏二〇一六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冬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