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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01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谷志琴与黄来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志琴,黄来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1605号申请执行人:谷志琴,1982年11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黄来访,1980年9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定民一初字第005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来访在定远农村商业银行靠山分理处的存款账户,账号为:100XXX16,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立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