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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执民字第26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萍、杭州展耀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萍,杭州展耀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26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萍,女,198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杭州展耀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杭州市江干区笕丁路168号29幢501室。法定代表人俞益萍。申请执行人李萍与被执行人杭州展耀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江笕商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萍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3176元,执行费为人民币54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仍在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杭江笕商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张帆二〇一六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李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