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122民初1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9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卢生强与郭娜、杨宁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生强,郭娜,杨宁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22民初1397号原告:卢生强,男,汉族,1969年9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重庆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利群西街****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军,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娜,女,汉族,1989年10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个体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桥缘小区*******号。被告:杨宁,男,汉族,1987年11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高中文化,个体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桥缘小区*******号。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丽,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卢生强诉被告杨宁、郭娜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卢生强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宁、郭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生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生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卢生强负担。审 判 长     盖焱代理审判员  张红梅人民陪审员  杨兵国二〇一七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侯小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