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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陶爱兵与滁州市宏图建设有限公司、李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爱兵,滁州市宏图建设有限公司,李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835号原告:陶爱兵,男,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张长明,滁州市南谯区黄泥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滁州市宏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天长东路223号。法定代表人:王元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孔祥力,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男,住安徽省滁州市。委托代理人:朱皖涛,安徽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爱兵诉被告滁州市宏图建设有限公司、李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龙云宏二〇一六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马茂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