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7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9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夏玉梅与杨求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玉梅,杨求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627民初66号原告:夏玉梅。委托代理人:吴礼炳。被告:杨求满。原告夏玉梅诉被告杨求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玉梅的委托代理人吴礼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求满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玉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78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7日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7800元,有借条为据,且约定了还款期限。逾期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被告未进行答���。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800元,约定同年11月16日还清,被告并出具了借条给原告。逾期后,被告偿还原告500元,还下欠原告7300元未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如前。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73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的请求原告已放弃,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求满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夏玉梅借款73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求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夏玉梅可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袁 莲二〇一六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吴紫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