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民初4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9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张云波与陈海波、贾伟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波,陈海波,贾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2民初4396号原告:张云波,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陈海波,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被告:贾伟,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原告张云波诉被告陈海波、贾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张云波负担。审判员高云继二〇一七年二月九日书记员申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