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二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王宝利与崔应刚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利,崔应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二字第856号申请执行人:王宝利。被执行人:崔应刚。王宝利申请崔应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倴民初字第94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宝利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倴民初字第947号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香春二〇一六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邓庆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