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即调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9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孙崇超与谭启超、吴秋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崇超,谭启超,吴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调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孙崇超。被执行人谭启超。被执行人吴秋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崇超与被执行人谭启超、吴秋英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2014)即民初字第66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六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明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