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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执字第1472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6-02-09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刘玉芝与李国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芝,李国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1472号之八申请执行人刘玉芝,居民。被执行人李国兰,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丘市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264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国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国兰在中国建设银行安丘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国兰在中国建设银行安丘支行账户6296存款26000元至安丘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兴福二〇一六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士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