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9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河北帝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王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帝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王鑫,河北帝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王鑫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5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帝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经济开发区申后村西南。法定代表人:李再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奇,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鑫,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裕年,男,1945年9月11日出生,住陕西省子洲县,现住石家庄市鹿泉区,系王鑫之父。上诉人河北帝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鑫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6)冀0110民初3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帝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7日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北帝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北帝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河北帝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毅鹏审判员 赵增志审判员 张国俊二〇一六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默朋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