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9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冯亮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亮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2刑初112号公诉机关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亮,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高中文化,系吉林省人民医院安全监督管理科科员,住长春市朝阳区。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南检公诉刑诉【201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亮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唐俊杰、被告人冯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亮于2012年7月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后冯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该卡通过消费为手段,透支本金10291.83元。经银行多次催缴,仍不归还。上述事实,被告人冯亮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本金、费用确认表、信用卡交易记录、催收记录及情况说明、报案材料、证人刘某某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亮超限费透支,丧失持卡人守信用、履行义务的善意透支准则,经发卡银行缴款提醒后仍违反规定不归还,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冯亮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冯亮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信用卡诈骗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第五十二条【罚金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计算与折抵】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亮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9日起至2017年4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追缴被告人冯亮赃款人民币一万二百九十一元八角三分返还给被害单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天琴二〇一六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姝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