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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行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陈志德与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德,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宁0106行初193号原告陈志德,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委托代理人景亚楠、黄召,宁夏颢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李亮,局长。委托代理人侯卫东,系该局法制大队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德不服被告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陈志德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以被告自行撤销银西公(南)行罚决字[2016]第50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志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负担,另一半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李媛媛人民陪审员  刘玉兰人民陪审员  安玉华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吕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