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即调执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9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青岛汇旅置业有限公司与李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汇旅置业有限公司,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调执字第111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汇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温泉街道办事处驻地。法定代表人刘浩,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汇旅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军债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且执行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4)即民初字第4011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六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