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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二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刘会国与崔迎刚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会国,崔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二字第867号申请执行人:刘会国。被执行人:崔迎刚。刘会国申请崔迎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倴民初字第111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会国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倴民初字第1114号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香春二〇一六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邓庆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