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5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周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周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初527号原告王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周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3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袁大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冯毓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