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1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逯天知与李素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逯天知,李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1执406号申请执行人逯天知,男,1979年3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素娟,女,1981年8月1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巩民初字第11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李素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素娟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素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素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昌审判员 魏化冰审判员 刘红亮二〇一六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继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