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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方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873号原告:方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武某,男,汉族,农民。原告方某诉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经依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方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汤之清二〇一六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雷传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