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方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873号原告:方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武某,男,汉族,农民。原告方某诉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经依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方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汤之清二〇一六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雷传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