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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刑二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9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李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刑二初字第153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荣昌县。因本案于2014年9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因患有××被中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2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4)2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因患有××,无法出庭,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吴泽标人民陪审员  陈海泉人民陪审员  张泳妍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保法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