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执3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韩国玉申请执行张金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国玉,张金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334-1号申请执行人韩国玉。被申请执行人张金有。韩国玉申请执行张金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25民初33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张金有在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绘华执行员 周显峰执行员 赵连昌二〇一六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郭永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