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终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9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金宝林与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宝林,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1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宝林,男,1960年5月26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双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双阳区。代表人:李晓东,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明明,该公司职员。上诉人金宝林与被上诉人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金宝林均不服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12民初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金宝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金宝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上诉人金宝林负担。审 判 长 闫 冬代理审判员 谷 娟代理审判员 于喜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吴雨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