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9执6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09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赵宝奇、李明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宝奇,李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9执6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宝奇,男,1975年6月17日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执行人:李明杰,男,1984年10月6日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申请执行人赵宝奇与被执行人李明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徐刑初字第2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徐刑初字第2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学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曹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