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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8执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09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阴县支行、李因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阴县支行,李因蒙,刘成颜,李因柱,王士香,李因伟,薛其芳,薛玉龙,李萧,刘成旺,唐君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8执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阴县支行。代表人苑春田,行长。被执行人李因蒙,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成颜,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因柱,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士香,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因伟,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薛其芳,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薛玉龙,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萧,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成旺,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唐君莲,女,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28民初343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薛玉龙银行存款940元至蒙阴县人民法院。二、划拨被执行人李因柱银行存款600元至蒙阴县人民法院。三、划拨被执行人李因伟银行存款340元至蒙阴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健东二〇一六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袁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