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尚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9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罗玉华与牛金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尚民初字第290号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对原告罗玉华与被告牛金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尚民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中,有遗漏,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5)尚民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六页下数第五行前遗漏一自然段,即:案件受理费1643元,由被告牛金宝承担657.2元,原告罗玉华承担985.8元,于判决生效后10内给付。审判员 张雨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高 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