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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尚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9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罗玉华与牛金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尚民初字第290号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对原告罗玉华与被告牛金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尚民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中,有遗漏,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5)尚民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六页下数第五行前遗漏一自然段,即:案件受理费1643元,由被告牛金宝承担657.2元,原告罗玉华承担985.8元,于判决生效后10内给付。审判员  张雨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高 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