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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黄小明诉黄金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明,黄金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12号原告黄小明,男,195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黄金助,男,195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明与被告黄金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小明未按本院通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减交、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文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洪艳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