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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薛剑中、代丽霞等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剑中,代丽霞,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891号起诉人薛剑中,又名薛中学、薛建中,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起诉人代丽霞,女,198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起诉人薛某。法定代理人薛剑中,系薛某父亲。起诉人薛剑中、代丽霞、薛某向本院递交起诉状,称:薛剑中原住济源市下冶乡逢薛村,属于黄河小浪底水库淹没区。1999年底,该村整体搬迁至济源市梨林镇薛庄移民新村(下称薛庄新村)。当时根据移民“投亲靠友”的政策,薛剑中拟落户邵原镇坟洼村,后因种种原因没有落实。邵原镇坟洼村将济源市移民局发放的7500元移民安置费退还给薛剑中,随后薛剑中作为移民也搬迁至薛庄新村。2008年11月,薛剑中与代丽霞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1月8日进行了婚姻登记。后代丽霞户口迁至薛庄新村。2009年5月20日其二人的婚生子薛某出生,户口也登记在薛庄新村。2009年7月,经该村村长薛俊良及村委研究同意,薛剑中将7500元移民安置费交给村委,但村委却没有对其等予以安置。该村村委与村民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人均面积为0.45亩。多年来,起诉人多次要求济源市梨林镇薛庄新村村民委员会(下称薛庄村委)为三起诉人分配土地,但一直未解决。三起诉人认为,其等户口在薛庄村委,并长期在该村居住,系该村的村民,薛庄村委收取了7500元的移民安置费,理应进行安置,三起诉人应享有与同村村民同等的待遇。薛庄村委长期未为三起诉人分配土地,侵害了其等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的正当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三起诉人享有薛庄村委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2、裁决薛庄村委按0.45亩/人的标准,从机动地中落实三起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在土地重新分配时予以解决。本院经审查认为,薛剑中、代丽霞、薛某的起诉涉及村民资格认定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薛剑中、代丽霞、薛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郭 峰审判员 杨劲草审判员 刘雪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慧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