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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民终19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9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周东齐与被上诉人刘清江、湖南有线衡南网络有线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东齐,刘清江,湖南有线衡南网络有线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民终19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东齐,男,198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清江,男,197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有线衡南网络有线公司,住所地衡南县云集镇雅园路广电中心大楼。法定代表人:贺金平,董事长。上诉人周东齐与被上诉人刘清江、湖南有线衡南网络有线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6)湘0422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东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东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96元,减半收取348元,由上诉人周东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玥审判员 蒋立新审判员 伍文振二〇一六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费奕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