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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春芝与李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芝,李利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469号原告:刘春芝,女,58岁。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利军,男,4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芝与被告李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孟吉民审判员  贾向民审判员  王 剑二〇一六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家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