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2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春芝与李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芝,李利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469号原告:刘春芝,女,58岁。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利军,男,4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芝与被告李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孟吉民审判员 贾向民审判员 王 剑二〇一六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家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