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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1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左清芝与李四清、宁国市东旭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清芝,李四清,宁国市东旭客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1865号申请执行人:左清芝,女,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李四清,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宁国市东旭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宁阳东路宁阳公园A9栋06号商业用房,组织机构代码58614383-3。法定代表人:陈洋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左清芝诉李四清、宁国市东旭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宁民一初字第006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冰二〇一六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郑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