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执字第00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程心彪与钱涛排除妨害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心彪,钱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执字第00756号申请执行人:程心彪,男,194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钱涛,男,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原告程心彪诉被告钱涛排除妨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3)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6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钱涛赔偿原告程心彪财产损失35,824元及逾期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614元,公告费5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2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钱涛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41438元及其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丹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六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孙 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