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吉乾民初字第2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郭威与被告姜小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威,姜小雪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2282号原告郭威,乾安县人,住乾安县。被告姜小雪,乾安县人,住乾安县。原告郭威与被告姜小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郭威诉称:2011年到2012年期间,被告租赁我家房屋开饭店,欠我房租费43600元,分两次给我出具了两枚欠据。我多次索要至今未给付,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韩兰杰二〇一六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靖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