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9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詹某甲、黄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甲,黄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02刑初58号公诉机关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詹某甲,男,1992年2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0年1月9日因赌博被罚款人民币500元;2011年4月3日因赌博被行政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黄某,男,1992年6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芗检公刑诉[2017]第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某甲、黄某犯赌博罪,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少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某甲、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6日至2016年3月8日,被告人詹某甲在漳州市芗城区某镇某村某号詹某乙家旁边的山上及詹某乙家院子内,每天以提供场地、赌具的方式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并雇请被告人黄某充当“保利”,负责帮庄家收钱、发钱,被告人詹某甲共组织40多人次参与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累计达人民币1000多元。2016年3月8日,公安机关查获该场所,并现场查处参赌人员曾某甲、詹某丙、詹某丁等人。2016年3月9日,被告人詹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诉讼中,被告人詹某甲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詹某甲、黄某分别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詹某甲、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詹某乙、曾某甲、詹某丙、詹某丁、曾某乙、卢某的证言,被告人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前科查询证明,抓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收缴物品清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甲、黄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詹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所参与的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詹某甲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詹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二、被告人黄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三、已追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游丽娜二〇一六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吴静怡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㈠犯罪情节较轻;㈡有悔罪表现;㈢没有再犯罪的危险;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