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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9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成都市博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尚华、徐向阳、彭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博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向阳,彭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9执70号申请人成都市博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尚华。被执行人徐向阳。被执行人彭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29民初158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徐向阳、彭惠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被执行人徐向阳、彭惠名下的房屋预告登记并注销备案(大邑县晋原镇***号;合同签约备案号:***)。二、将上述房产登记备案至申请人成都市恒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三、办理撤销及备案手续产生的相关税费,由被执行人徐向阳、彭惠承担。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洪二〇一六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吴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