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4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泸州市龙马潭区育明建材经营部与毛洪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龙马潭区育明建材经营部,毛洪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12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泸州市龙马潭区育明建材经营部。负责人晏育明。被执行人毛洪良。泸州市龙马潭区育明建材经营部与毛洪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马民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毛洪良的银行存款57324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启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