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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民终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郭印安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印安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民终654号上诉人郭印安,退休职工。上诉人郭印安不服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2016)冀0525民初204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郭印安诉请撤销原审裁定,指定隆尧县人民法院受理。理由为,原告郭印安1992年从被告中国人民银行隆尧县支行购买一块宅基地使用权,被告中国人民银行隆尧县支行没有为原告办理宅基地过户手续,原告称多次要求被告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均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土地转让有效,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上诉人郭印安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案一案,符合民事案件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依据不足,本院对上诉人郭印安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2016)冀0525民初204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郭兵刚审 判 员  温立营代理审判员  赵玲玲二〇一六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尚文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