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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02民初6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单庚明与江秋平、杨思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庚明,江秋平,杨思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02民初6911号原告:单庚明,男,195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江秋平,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被告:杨思敏,女,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庚明诉被告江秋平、杨思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单庚明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庚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9300元,减半收取为79650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84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朱志光审判员  罗伟雄审判员  李伟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邓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