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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立红、张林婧、张瑞涵、杨同方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立红,张林婧,张瑞涵,杨同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用)(2016)鲁1402执332号申请执行人:苏立红。申请执行人:张林婧申请执行人:张瑞涵申请执行人:杨同方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申请执行人苏立红、张林婧、张瑞涵、杨同方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城民初字第265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银行存款180000元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王会雨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兆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