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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良竹皮具店、深圳市万众城服装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279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7-3。法定代表人洪忠信,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小璇,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良竹皮具店,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万众城服装批发市场*期D181。经营者贺良竹,男,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双峰县。被告深圳市万众城服装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331。法定代表人谢志明。委托代理人曲青松。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良竹皮具店(以下简称“良竹皮具店”)、深圳市万众城服装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众城服装广场”)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6786249、6535830、160470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钱包,销毁全部侵权商品,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3382529、6786261、653582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皮带,销毁全部侵权商品,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三、赔偿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800元;四、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本案相关情况被告良竹皮具店辩称,1、涉案钱包上的商标与原告的权利商标不一致;2、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被告万众城服装广场辩称,涉案商铺系由该商铺业主直接出租给被告良竹皮具店,其仅负责该市场的物业管理,包括公共安全、环境卫生及水电,无权对涉案商铺进行监督管理,无法制止杜绝制假售假现象,故不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相关诉讼请求。一、涉案注册商标的情况:1、第6786249号、第6535830号、第160470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8类,包括钱包等;2、第3382529号、第6535827号、第678626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5类,包括皮带等。上述注册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原告系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二、被控侵权情况:(2014)粤江江海第003118号《公证书》记载,2014年4月16日上午,江门市江海公证处公证人员与原告委托代理人范某一同来到位于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万众服装广场的“俱进家纺皮具批发部”,范某以普通顾客身份购买了26个钱包、33条皮带,并当场取得单据一张。上述公证书中所述购买商品中,1个被控侵权钱包,10条系被控侵权皮带。1、被控侵权钱包上使用了“”、“”、“”标识;2、被控侵权皮带的皮带上分别使用了“”、“”、“K-BOXING”标识。三、被控侵权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范围的比对意见:被控侵权钱包、皮带分别属于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范围。四、被控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的比对意见:1、关于被控侵权钱包,所使用的标识“”与第6535830号注册商标、“”与第1604703号注册商标相同,而““””与第6786249号注册商标则构成近似。2、关于被控侵权皮带,所使用的标识“”与第6535827号注册商标、“”与第3382529号注册商标相同,而“K-BOXING”与第6786261号注册商标则构成近似。五、被控侵权商品的真伪情况:并非原告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产品。六、涉案注册商标知名度情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04年11月12日认定在商标注册用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5类服装商品上的“劲霸K-BOXING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七、原告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的违法所得:原告未举证,请求在法定标准内赔偿。八、合理支出的项目及金额:公证费人民币550元、调查费人民币750元等。九、被告经营情况:被告良竹皮具店成立于2012年12月27日,注册资金为2万元,经营者为贺良竹,系个人经营。被告万众城服装广场成立于2004年10月25日,系有限责任公司。十、其它情况:两被告当庭确认被告良竹皮具店经营者贺良竹直接与该商铺业主签订租赁合同,被告万众城服装广场每月向被告良竹皮具店收取管理费、代收水电费,为其提供物业服务。判决结果原告依法享有第6786249号、第6535830号、第1604703号、第3382529号、第6535827号、第6786261号的专用权。被告良竹皮具店所销售被控侵权钱包、被控侵权皮带上所使用的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容易导致混淆,且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皮带的合法来源或在进货时已尽注意义务,故被告良竹皮具店的行为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被告万众城服装广场作为被告良竹皮具店所在商场的物业管理企业,行使对该商场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等职能,未参与被告良竹皮具店的日常经营,其并非涉案侵权行为的共同实施人,亦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责任主体,无须就被告良竹皮具店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相关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遭受损失及被告因侵权获取利益的情况,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良竹皮具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13,000元。原告所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额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良竹皮具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第6786249、6535830、160470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钱包及第3382529、6786261、653582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皮带,并销毁全部侵权商品。二、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良竹皮具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3,000元;三、驳回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0元,由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良竹皮具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燕  华人民陪审员 赖  远  琼人民陪审员 陈  李  芬二〇一六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晓涛(兼)书 记 员 董    宏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第六十四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