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十堰中民四终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乃明、黄爱芝与杜超、陈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乃明,黄爱芝,杜超,陈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十堰中民四终字第003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乃明,居民。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黄爱芝,居民。委托代理人XX,湖北荟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杜超,居民。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静,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子林,湖北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上诉人张乃明、黄爱芝、杜超、陈静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志刚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王海、徐恩田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经批准延长了审限。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完毕。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退还张乃明、黄爱芝1712元。退还杜超、陈静9662元。审判长 王志刚审判员 王 海审判员 徐恩田二〇一六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亚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