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4民初2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9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宋某1与宋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1,宋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4民初2912号原告:宋某1,男,195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告:宋某2,男,195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原告宋某1诉被告宋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郑 敏二〇一六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马爱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