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执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若义与张传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若义,张传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单执字第1218号申请执行人张若义,男,1971年5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传恩,男,1956年1月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若义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菏民一终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朴审判员 乔 刚审判员 丁继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宝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