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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8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侯召勇与被执行人旬阳县紫薇花卉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928执111号申请执行人侯召勇,男,198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旬阳县关口镇。被执行人旬阳县紫薇花卉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旬阳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陈定岗,经理。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侯召勇的申请,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的侯召勇与旬阳县紫薇花卉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标的:由旬阳县紫薇花卉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向侯召勇支付劳动报酬6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将旬阳县紫薇花卉园林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扣划至本院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四条(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928执111号案件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执行费50.00元,由旬阳县紫薇花卉园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 波二〇一六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熊世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