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01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谷志琴与黄来访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志琴,黄来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1605号申请执行人:谷志琴,1982年11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永康。被执行人:黄来访,1980年9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永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定民一初字第005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来访在定远农村商业银行靠山分理处的存款账户,账号为:100162xxxxxxxxxxxxxxxxx,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立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