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02民二破(预)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9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常德宏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和解一案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德宏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2民二破(预)字第2号申请人:常德宏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办事处三闾社区洞庭大道东延线235号。法定代表人:靳林江。申请人常德宏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破产和解申请。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常德宏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该申请破产和解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常德宏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自愿撤回申请破产和解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破产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的规定,本院对其申请撤回破产和解申请的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常德宏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破产和解申请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小恒审 判 员 张 黎人民陪审员 黄文柏二〇一六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宋晓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