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2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何丽英与范国文、武汉纵横通信电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丽英,范国文,武汉纵横通信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2执203号申请执行人何丽英。被执行人范国文。被执行人武汉纵横通信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法定代表人范国文,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66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执行标的人民币10,0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77,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范国文、武汉纵横通信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77,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汉 盈二〇一六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余���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