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02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7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02899号原告赵某某,女,1965年11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丽,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某某,男,1966年2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谷建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李承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