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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一初字第02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7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02899号原告赵某某,女,1965年11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丽,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某某,男,1966年2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谷建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李承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