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03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7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樊学群申请执行刘建智民间借贷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0803执131号刘建智:你(单位)与樊学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2)站民初字第4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樊学群于2016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向樊学群支付借款1500元及利息。二、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户名: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账号:1709024029200006933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焦作分行中站支行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二月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