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3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7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宁波大榭开发区威伦保险箱有限公司与常庆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大榭开发区威伦保险箱有限公司,常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389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大榭开发区威伦保险箱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大榭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东良,总经理。被告:常庆,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15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六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陈 康 来源:百度“”